单位简介-中国价格协会数据价格专业委员会
分会规程

第一条 中国价格协会数据价格委员会是经中国价格协会批准设立,由国内从事数据和数字行业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高校、科研院所、鉴定评估机构、技术研发单位以及从事数据和数字领域的专业人士组成,按照《中国价格协会数据价格委员会规程》开展活动。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按照《中国价格协会章程》,执行中国价格协会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在中国价格协会授权内组织和团结广大会员,研究和探索数据价格管理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沟通交易渠道,协商解决有关数据及数据价格矛盾和纠纷,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行业全局利益,保障行业公平竞争,为努力创造和谐的数据市场价格环境,促进数据市场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会成员来自国内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各大院校、科研院所、博物馆、医院法院等主要的数据及数字机构、理论研究、开发运用等单位,以及对数据和数字需求、管理的企事业单位。本会以国内数据价格研究、教学机构等为技术依托,聘请数据行业专家、联系相关专业机构等开展工作。
第四条 本会办公地点设在北京市。地点:北京市西城区白云路一号白云大厦。

第二章 

业务范围2第五条 按照中国价格协会授权,本会的业务范围为:(一)组织开展对各领域数据价格形成理论、政策及定价方法研究,组织专题调研、学术研讨、专题论坛、课题研究、标准制定、和经验交流,并按照数据类别组织专项活动;(二)指导数据拥有者和使用者的数据定价行为,组织开展公共数据价值(价格)评价,推进数据价值化进程;(三)收集数据价格信息,建设数据价格指数体系,编发《数据价格》(年鉴分册和会刊)刊物,引导数据市场和数字经济健康发展。搭建工作联系与信息交流平台,发挥协会中介服务职能,促进政府与数据研究开发机构、交易经营机构、安全使用单位和数据拥有方之间沟通交流,为市场经济主体、政府主管部门的决策提供支持;(四)组建强有力的专家队伍和专业机构,开展数据价格行为合法性、价格水平合理性评价,为数据公平交易合规、价格行为规范、要素价格涉诉、要素资源拍卖等提供行业鉴证和评估依据。接受委托,调解处理数据流通、使用、保护、鉴定和评估领域中的价格矛盾和纠纷,为涉案数据估价、税收缴纳等提供价格评估鉴证技术支持;(五)按人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和民政部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国价格协会授权,开展数据价格管理、认证、鉴定、评估、咨询等价格专业人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认定。开展3数据价格法规政策、价格知识、价格评价、价格评估、价格合规、数据安全、等专业人员培训;(六)开展数据价格信用体系建设,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整合系统资源,制定信用建设标准,推进行业价格自律,规范行业健康发展。开展国外数据价格和管理领域的交流,探讨优化数据价格、数字经济和市场环境的措施、办法;(七)完成中国价格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第六条 国内数据行业有代表性的政府行政机构、企事业单位、图书馆、博物馆 、医院、法院、公安、社区、学校、餐饮、旅游、运输、农业、金融、保险、拍卖、技术研发、软硬件研发生产、交易交流平台、数据中心、技术鉴定机构、价格鉴证机构等相关市场主体,熟悉数据价格管理研究、对数据技术鉴定有丰富经验、以及研发管理的资深人士,承认《中国价格协会章程》和本会《规程》,志愿申请加入分会获得评审通过并批准后,均可成为本会会员。加入本会的会员,即成为中国价格协会的会员。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表);(二)经评审专家组评审,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三)副会长以上负责人,需报中国价格协会审批;(四)由中国价格协会数据价格委员会颁发会员证书。4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享有会员的各项权利;(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三)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提出课题研究及行业标准,向本会立项;(六)在本会授权后,在全国各地开展协会的相关工作;(七)有被推举代表本会参加中国价格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权利;(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九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中国价格协会章程》和本会《规程》,执行本会的决定和完成本会布置的各项任务,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三)按中国价格协会会费管理办法和本会规定交纳会费;(四)参与协会开展的项目工作和协会建设;(五)执行中国价格协会和本分会自律公约。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正当理由,两年以上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其数据价格委员会的会员资格和会内职务同时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5第十一条 本会的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一)提出规程修改建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三)审议本届理事会的会费收取、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价格协会批准。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或其授权委托人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或其授权委托人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年召开不低于一次。第十五条 理事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人数不超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秘书长一人(可以副会长兼任),理事人数不超会员人数的三分之一。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三)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四)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理事;6(五)推荐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并报中国价格协会批准;(六)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换届选举工作;(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六条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领导本会工作,行使其职能。第十七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或会长委托秘书长主持,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十八条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的职能和任务是:(一)贯彻执行理事会的决议;(二)确定本会内部机构设置方案,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三)审议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四)提出决定聘任副秘书长及中层干部职务的任免和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决定职员工资报酬,并报中国价格协会备案;(五)按照理事会的规定制定本会具体管理制度;(六)提议审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经理事会审议后,并报中国价格协会审定;(七)决定其他相关事项。第十九条 办公室是本会的办事机构,在理事会和会长的领导下处理日常事务。办公室由秘书长负责。第二十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当具有下列条件:7(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熟悉价格管理、数据和数字管理方面的业务,组织协调能力较强,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热心支持本会事业,愿积极投入本会工作,有较强的奉献意识、服务精神和实际行动;(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一条 会长的职能和任务是:(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的工作;(二)根据工作需要,提名副会长、秘书长人选,提交理事会审议;提名聘任副秘书长及中层干部任免及聘用工作人员人选,提交会长办公会议审议;(三)代表本会签署业务范围内的有关重要文件、合同和协议;(四)督促、检查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议决定的落实情况。第二十二条 秘书长的职能和任务是:(一)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组织实施会长办公会会议决议;(二)受会长委托,主持召开会长办公会议;(三)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主持开展专题研究,起草、审查本会相关报告与文件;(四)主管办公室日常工作;8(五)根据需要提出办公室工作人员名单,经会长同意后提交会长办公会议审议;(六)负责起草本会有关工作指导及内部管理规定;(七)负责完成会长和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资产和财务管理第二十三条 本会资产和财务管理按照《中国价格协会财务管理办法》《中国价格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由中国价格协会按规定拨付的会费;(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三)捐赠或赞助;(四)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规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及协会工作的发展。第二十六条 执行中国价格协会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不得对外签订债务协议。第二十七条 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中国价格协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规程的修改程序9第二十八条 本会《规程》如需修改,由会长办公会负责提出修改意见,并提交理事会审议。第二十九条 经理事会审议通过的规程修改稿,须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定通过,并于 15 日内报中国价格协会审批。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条 本会如需要解散或合并需要撤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建议,会长办公会通过,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经中国价格协会数据价格委员会批准后报告中国价格协会备案后即为终止。第三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协会财务审计部门指导下,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 本《规程》经 2023 年7 月7 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经中国价格协会批准后生效。本《规程》的解释权属中国价格协会。